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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化妆品净化车间

来源:时间:2018-03-22

化妆品净化车间工程设计与安装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车间净高不得小于2.5米。净化房生产车间地面应当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当有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洁净地漏。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进风口应当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紫外线消毒的,紫外线消毒灯的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离地2.0米吊装。净化房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含菌空气在化妆品的制造、静置、灌装、包装等环节极易对产品造成二次污染。按照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生产车间空气中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立方米,同时,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必须有空气净化或者空气消毒设施。

山东净化车间

一、化妆品无尘车间设计施工要求:

1、企业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

2、生产区是否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是否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3、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

4、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是否分开设置;

5、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是否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是否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

6、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7、生产区地面是否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不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8、车间四壁及顶棚是否易于清洗和消毒,是否有适宜的防水层高度;

9、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消毒设施,进入生产区的新风是否经过过滤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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